何为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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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载有货物的船舶遇到风浪,为防止船舶倾覆而抛弃一部分货物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就属于共同海损。

 

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共同海损的要素包括: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第二

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第三

所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第四

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即必须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脱离危险。

 

共同海损损失包括:

1.抛弃货物的损失;

2.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3.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4.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5.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

6.作为燃烧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7.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8.运费损失。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

1.救助报酬;

2.搁浅船舶减载费用;

3.在避难港等处的费用;

4.代替费用;

5.垫款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

6.理算费用。

当共同海损发生后,为了确定共同海损的分摊比例,必须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即由共同海损理算人按照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以及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和分摊额,最终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的工作。

 

买了保险的 货物发生共同海损后怎么处理?

 

 首先向发生事故最近的保险公司的检验机构确认事故,然后按照事故的情况在进行确定如何处理,如果是全损比较简单,提供提单,装箱单,发票,保单正本及船长的共同海损发布函和共同海损理算书就可以理赔了,

 

如果是部分海损就复杂点,在提供提单、装箱单,发票,保单正本及船长的共同海损发布函和共同海损理算书之外,保险公司还要核实这条船带货共多少金额,保险公司保险的货物总价值的占比,然后算出分摊费用。

 

总之,共同海损发生之后,最要紧的是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担保函由保险公司出具 或者是当地的检验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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